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下称《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和其他等六个维度,搭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办法》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被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评级结果为1-5级,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关联方认定是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基础与关键环节。企查查专业版依据监管规则,以目标机构(关联方认定的银行保险等机构)为中心,按照__“纵向识别控制/影响”(穿透原则)、“横向识别关系/范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__的思路,对关联方予以识别。下文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示例,解析__六__类、__3097__个关联方,并附各类关联方对应的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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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监管处罚统计
二、监管规则比较
三、对象类型梳理
四、名单收集分析
1、收集方式
2、收集频率
3、追溯管理
五、关联方识别示例
1、受控企业
2、控股股东
3、最终受益人
4、直接或间接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
5、控股子公司
6、董监高
一、监管处罚统计
以“关联方”、“关联交易管理”等作为处罚关键词,据企查查大数据统计,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以机构为单位,按处罚事项合并口径,其中涉及:
◆ 关联方穿透管理不到位
◆ 关联方认定不合规/不全面
◆ 未按规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
◆ 未有效识别和认定本行关联方
◆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
◆ 关联方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不规范/不合规/不完善等事由
近100家银行保险机构合计被罚 3.98亿元,单一机构被处罚均值约414.84万元。
二、监管规则比较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22〕1号令,以下简称 “1号令”)为主要监管规则文件,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各监管机构从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及监管方法等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具体如下👇
三、对象类型梳理
根据1号令第三十九条第四款,“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 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按照“基础对象”(比如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衍生对象”(是指基础对象的进一步延伸,比如控股法人的董监高等)的维度,进一步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予以细分👇
说明:· →表示从“基础对象”延伸至“关联对象”的路径。· 法人,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①国家行政机关,②政府部门,③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④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⑤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⑦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
四、名单收集分析
1、收集方式
通过引入外部数据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予以识别,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构建更加数字化、智能化的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识别机制,成为当下众多银行保险机构的实践做法。
2、收集频率
为保证关联方识别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与时效性,依托数据同步更新策略,对关联方信息的重大变更及时作出响应,是支撑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重要保障。
3、追溯管理
1号令第八条规定,过去十二个月内属于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为关联方。该项规定意味着,如满足追溯管理要求,当前时间点识别的关联方范围中 需至少覆盖 过去十二个月内已识别的对象。
五、关联方识别示例
1、受控企业
是指 目标机构的股东队列中、持股5%(含直接或间接持股、含5%)以上的股东所对外投资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控”,可理解为与目标机构位于同一层级的机构、都受“共同股东”(覆盖控股、持股)所控制。
法规依据: 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控股股东
是指 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包含:
◆ 目标机构自身的控股股东
◆ 受控企业的控股股东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1号令第六十五条
3、最终受益人
是指 实际享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金融产品收益的人。最终受益人包含:
◆ 目标机构自身的最终受益人,以及
◆ 受控企业或控股股东的最终受益人。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五条
4、直接或间接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
是指 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机构5%(含)以上股权的企业。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5、控股子公司
是指 是指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法规依据: 1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6、董监高
是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包含:
◆ 目标机构自身的董监高
◆ 控股股东的董监高
◆ 持有目标机构5%以上股权企业(含该类企业的控股股东)的董监高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