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快讯-银保机构关联方认定

发表于: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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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下称《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和其他等六个维度,搭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办法》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被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评级结果为1-5级,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关联方认定是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基础与关键环节。企查查专业版依据监管规则,以目标机构(关联方认定的银行保险等机构)为中心,按照__“纵向识别控制/影响”(穿透原则)“横向识别关系/范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__的思路,对关联方予以识别。下文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示例,解析__六__类、__3097__个关联方,并附各类关联方对应的法规条款。

如需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认定方案》PDF格式),可联系商务或致电官方客服 400-088-8275IMG_256

目  录

一、监管处罚统计

二、监管规则比较

三、对象类型梳理

四、名单收集分析

  1、收集方式

  2、收集频率

  3、追溯管理

五、关联方识别示例

  1、受控企业

  2、控股股东

  3、最终受益人

  4、直接或间接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

  5、控股子公司

  6、董监高

一、监管处罚统计

以“关联方”、“关联交易管理”等作为处罚关键词,据企查查大数据统计,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以机构为单位,按处罚事项合并口径,其中涉及:

◆ 关联方穿透管理不到位

◆ 关联方认定不合规/不全面

◆ 未按规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

◆ 未有效识别和认定本行关联方

◆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

◆ 关联方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不规范/不合规/不完善等事由

近100家银行保险机构合计被罚 3.98亿元,单一机构被处罚均值约414.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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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规则比较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22〕1号令,以下简称 “1号令”)为主要监管规则文件,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各监管机构从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及监管方法等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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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象类型梳理

根据1号令第三十九条第四款,“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 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按照“基础对象”(比如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衍生对象”(是指基础对象的进一步延伸,比如控股法人的董监高等)的维度,进一步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予以细分👇

IMG_260说明:· →表示从“基础对象”延伸至“关联对象”的路径。· 法人,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①国家行政机关,②政府部门,③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④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⑤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⑦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

四、名单收集分析

1、收集方式

通过引入外部数据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予以识别,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构建更加数字化、智能化的关联方及潜在关联方识别机制,成为当下众多银行保险机构的实践做法。

2、收集频率

为保证关联方识别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与时效性,依托数据同步更新策略,对关联方信息的重大变更及时作出响应,是支撑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重要保障。

3、追溯管理

1号令第八条规定,过去十二个月内属于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为关联方。该项规定意味着,如满足追溯管理要求,当前时间点识别的关联方范围中 需至少覆盖 过去十二个月内已识别的对象。

五、关联方识别示例

1、受控企业

是指 目标机构的股东队列中、持股5%(含直接或间接持股、含5%)以上的股东所对外投资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控”,可理解为与目标机构位于同一层级的机构、都受“共同股东”(覆盖控股、持股)所控制。

法规依据: 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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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

是指 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包含:

◆ 目标机构自身的控股股东

◆ 受控企业的控股股东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1号令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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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终受益人

是指 实际享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金融产品收益的人。最终受益人包含:

◆ 目标机构自身的最终受益人,以及

◆ 受控企业或控股股东的最终受益人。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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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或间接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

是指 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机构5%(含)以上股权的企业。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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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子公司

是指 是指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法规依据: 1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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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监高

是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包含:

◆ 目标机构自身的董监高

◆ 控股股东的董监高

◆ 持有目标机构5%以上股权企业(含该类企业的控股股东)的董监高

法规依据: 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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