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期整理了5月19日「受益所有人答疑专场」直播的核心内容,涵盖客户类型、识别标准、权利状况、佐证材料四项专题,共13个来自金融机构一线的高频问题,解答了从存量客户分批识别、识别标准选择、权利状况填写、佐证材料收集等实务难点。
(戳此回顾上篇 →)直播精华来了!受益所有人高频难题全解析(上)
本篇继续整理直播中的问答内容,聚焦更多复杂场景与边界情形,供实务参考。
答疑精华回顾
05 差异报告
Q
“重大差异”的情形有哪些?
A
(1)受益所有人不匹配。 比如,机构识别的受益所有人有三人,但客户实际仅备案了其中的一人。
(2)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关键信息要素不一致。 比如,机构识别的受益所有人证件类型为身份证,但客户实际备案时使用的是户口本。
(3)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 比如,机构识别甲为符合标准一的受益所有人,但客户实际备案甲是标准三下的受益所有人。
(4)备案主体填报类型选择有误。 比如,机构识别客户是国有公司,但客户实际备案却选择了承诺免报。
(5)客户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比如,机构识别客户属于应当备案主体,但客户实际并未备案受益所有人。
(6)影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其他实质性差异。
Q
重大差异报告如何撰写?
A
(1)客户基本信息:概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2)差异概况:明确差异发现的时间、场景和具体的差异情形。
(3)识别核实过程:描述所采取的核实措施、取得的识别依据材料、以及识别核实的详细分析过程。
(4)风险控制措施:对客户风险的评估、以及管控措施(如有)。
(5)其他补充说明。
06 复杂情形
Q
股权穿透到“境外公司”后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A
① 分析境外公司透明度、关联性(与境内公司关联度),掌握主要人员构成;
② 优先索取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等官方文件;
③ 通过境外官方机构查询,或委托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④ 利用境内信息倒推(如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关联公司、进出口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
⑤ 协同海外分行支持;
⑥ 对于难以核实的境外持股结构,应在记录中注明核实渠道及局限性,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提高等级、高管审批等相应措施。
根据12号令第二十条,所有权结构涉及境外持股且无法核实登记注册信息的,应采取加强措施,包括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Q
“交叉持股”情形下,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A
① 两家或多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形,绘制完整股权结构图为识别基础;
② 分析交叉持股的背景及作用;
③ 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历史动因与行业背景,分析关联方、股权结构,理清实际控制路径;
④ 评估交叉持股的合理性与潜在风险。
⑤ 打破循环,依据实际控制权(表决权归属、实际决策权行使)判断受益所有人。
⑥ 记录完整核实过程、留存客户相关资料、说明及文件、限制条件等,视风险状况采取提高等级、高管审批等相应措施。
Q
“股权代持”情形下,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A
① “股权代持”关系认定,一般基于双方书面的代持协议,股权登记是在名义股东名下。
② 股权代持一般不能出现在上市公司中,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且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③ 代持情形下,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权益拥有人(实际股东)可能不同。建议通过代持协议等材料识别实际权益拥有人作为受益所有人;若客户拒绝提供,考虑根据客户实际情况采取提升风险等级等后续措施。
【法规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 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07 持续识别
Q
对于股权、高管的变更,银行要按多久频率监测并作出重新识别的动作?
A
监测频率视机构风险偏好、管理要求而异。对于出现股权、高管变更的情况,建议从“基于风险”的视角审查并整体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变更“是否影响受益所有权”、客户股权、高管变更的背景和原因等,是正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变更行为,还是其他异常经营活动导致的变更,整体评估后采取后续的持续尽调动作。
Q
已核验过的客户,如果定期审核或发生加强尽调情形,是否还需要到BOMIS核验?
A
当定期审核或加强尽调发现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3号令)第十条,“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Q
哪些字段应设置为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必填项?
A
一般情形下。包含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股权(合伙权益)比例/收益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和内容、担任的职务、受益所有权关系形成日期、受益所有权关系终止日期(如有)
透明度较高、信息披露充分情形下。包含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可用于身份识别的照片、股权(合伙权益)比例/收益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受益所有权关系形成日期、受益所有权关系终止日期(如有)
应采取加强措施的特定情形下。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股权(合伙权益)比例/收益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和内容、担任的职务、受益所有权关系形成日期、受益所有权关系终止日期(如有)
08 核验主体
Q
实操中该怎样规范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场景,避免应核未核以及重复核实?
A
定位“需要备案”类客户,关注系统是否有相应触发机制,提示业务人员应对此类客户予以核实。并在受益所有人未发生实质变更的情形下,依托系统逻辑控制或线下人工审核机制等措施,避免重复核实。
【需要备案】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主体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受益所有人: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无需备案】
以下主体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但金融机构仍需识别):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承诺免报条件(同时满足)】
-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股东或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
-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方式实施控制或获取收益的情形
【国有公司简化填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可选择“本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进行简化填报,需填报法定代表人信息
Q
承诺免报的客户,是否需要去BOMIS核验?
A
需要。承诺免报是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主体填报义务简化,并非免除金融机构的核验义务。金融机构仍须将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交BOMIS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为“备案主体填报类型为承诺免报”时,金融机构须进一步判断客户是否实际满足承诺免报条件,并在差异处理环节选择“备案主体信息补充”报送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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