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学习丨反洗钱法规变动速览(截至20250804)

发表于: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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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2025年1月1日至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规变动整理,共涉及 18 份法规。

按“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他”四类,具体包括:

① 已生效,指今年起已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共三份。

② 意见稿,指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法规,共七份。

③ 废止,指今年公布已废止、或待废止的法规,共八份。

下文同时摘录法规重点内容,仅供参考。

一、法律

【已生效】反洗钱法

重点:

  • 第十九条第三款,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
  •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二、部门规章

【意见稿】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

  •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

  •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无法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根据情况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外国(地区)政府颁发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书面或电子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意见稿】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

  • 第十四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在人工分析、识别可疑交易过程中,必要时通过客户尽职调查进一步了解相关客户及交易的风险状况,确保可疑交易判断与客户尽职调查内容相互验证。发现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合理划分、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

  •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确保交易监测工作覆盖所有客户及各项金融业务、各个业务办理环节

【意见稿】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

  •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待废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待废止】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待废止】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已生效】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重点:

  • 第二条第二款,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 第五条第一款,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配合反洗钱调查。从业机构加入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的,接受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 第二十二条,从业机构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应当至少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对已经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从业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根据风险高低调整交易或服务内容。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存在洗钱嫌疑或者涉及较高风险情形时,从业机构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已生效】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重点: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通过筹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民政部门依法共享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律法规授权可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和风险信息。

  •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

【意见稿】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点:

  • 部分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行负责对法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时,应当重点关注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统筹反洗钱监管资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区域监管活动,确保对各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有效反洗钱监管。

【意见稿】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

  • 第三条第二款,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监督,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反洗钱监督管理事务。

  •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的有关规定审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外,公证机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类似职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是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内容属实。

【意见稿】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

  • 第六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在业务关系终止前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尽职调查。

  •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户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识别、核实客户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业务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客户有代理人的,还可以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意见稿】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

  •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 第十三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识别、核实当事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由他人代理办理委托的,还应当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废止】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已废止】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操作规程的通知

【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

【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其他

中国反洗钱报告(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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