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的通知公布,办法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监总局”)近年发布的十余部重要法规进行深入梳理,我们发现一个清晰的监管趋势: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正逐步前置,成为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的“隐形高压线”。
注:2023年以前4部法规、2023年以后12部法规(见下表)👇

一 机构设立:无“反洗钱措施”,不入场
无论是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还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现行法规中都赫然写着一条铁律:股东(出资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金监总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行政许可中应当……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申请设立时,出资人必须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境外出资人还需满足所在国与我国监管合作良好等条件。这意味着,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能力是机构获准进入金融市场的“硬性门槛”。监管在机构准入阶段即进行穿透审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机构混入市场。具体内容为:
基本要求:几乎所有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理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等)在设立或变更审批时,都需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股东资质穿透:《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强调,需要按照穿透管理要求审查股东资质,并落实反洗钱有关规定,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况的说明。
境外机构合作机制:境外机构作为出资人或合作方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需要与金监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比如,《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审批前置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也明确包含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
二 高管任职:先培训、后上岗
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必须接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履职能力。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时,需提交培训情况说明及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这体现了“履职必合规、上岗必懂规”的监管导向,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责任压实到“关键少数”,推动合规意识自上而下贯穿全员。具体内容包括:
履职能力与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交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的相关材料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承诺与报告:《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九十三条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个人需提交“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所在机构也需要提供关于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培训的次数、时间、内容、效果等。
三 合规要求内嵌,全维度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从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指标将反洗钱监管情况纳入主要影响因素、信托公司识别受益所有人,到货币经纪公司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再到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境外投资时提交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说明、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一系列举措标志着监管逻辑的深刻变化,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要求已不再是单点的合规动作,而是被锚定为贯穿金融业务全链条、覆盖全生态的系统性工作。
合规管理基础:《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将合规管理定位为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其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是重要的合规内容。
特定业务的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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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和记录信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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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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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应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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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需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风险监测与管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在案件风险率的调整因素中,明确考虑了“反洗钱监管情况”。
报告与监督:货币经纪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评估和管理面临的洗钱、恐怖融资和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发现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新《反洗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处罚的同时,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若相关人员能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则可不予处罚。
这一规定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金融机构“生命周期”的监管导向高度契合。从设立审批中的股东资质审查与内控制度设计,到关键人员准入的履职能力、持续培训及合规承诺,再到日常运营中的业务合规、动态风险管理及法定报告义务,均体现了监管部门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作为审慎监管核心要件的系统性安排,进一步强化了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全链条责任约束。
通过这种全方位的制度安排,旨在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建设和履职能力成为金融机构存续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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