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8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第11号令)公布(下称“11号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反洗钱法规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核心规章,11号令不仅是对《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上位法精神的继承和细化,同时对后续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更为细致、明确的指引,构建了更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并为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提供了坚实依据。
11号令共五章52条,为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的履职要点,下文基于七种机构类型,概括提炼“共性”和“差异”两部分内容。
根据11号令口径,将金融机构划分为以下七个大类:
1 “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共五种。
2 “证券公司”。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共三种。
3 “保险公司”,指保险公司。
4 “非银行支付机构”,指非银行支付机构。
5 “信托公司”,指信托公司。
6 “八类机构”,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共八种。
-由于11号令第十九条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放入同一条款,因此这八类机构仅是根据11号令法规口径的分类
7 “其他机构”,指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支付清算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
一图速览共性与差异👇

共 性
适用对象:所有金融机构(指上述七个大类)
以下要点是所有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必须统一遵循。
1 通用规定
触发情形: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尽职调查
-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
-
进行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包括单笔或明显关联的累计交易)时
-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
-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
尽调措施: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风险较高情形下)、酌情采取简化尽调措施(风险较低情形下)、持续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客户)
基于风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
对应条款:第七条
2 识别并核实身份
原则: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对应条款:第三条、第八条
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客户,必须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受益所有人”。对难以中断的正常交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核实工作。在未完成核实工作前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应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对应条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核实方式: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材料、数据(如政府公开渠道、官方认证信息、客户补充或其他来源可靠信息等)核实客户身份
对应条款:第二十二条
代理办理:如由他人代理,需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并识别、核实代理人身份,登记代理人信息,留存代理人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应条款:第二十四条
3 风险等级划分与持续尽调
风险评级: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及时评估客户风险并划分等级
对应条款:第二十五条
持续关注:在业务存续期间,持续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对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至少每年审核1次
对应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定期重检:客户证件过期并被告知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采取适当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对应条款:第二十六条
4 差异化措施(基于风险)
强化尽职调查
① 对于较高风险情形及高风险客户,需采取获取交易目的和性质、了解资金来源和用途、强化交易监测、实地查访、高管审批等一种或多种强化尽调措施
② 对于客户/交易来自FATF黑名单国家或地区,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③ 对于客户/交易来自FATF灰名单国家或地区,应关注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
对应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简化尽职调查
① 针对低风险情形(经风险评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可判断),可采取适当的简化措施(如延长审查周期、降低频率和强度等)
② 当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简化措施范围和要求
对应条款:第二十九条
5 资料与记录保存
保存内容:客户身份信息(含受益所有人信息)、客户尽职调查记录和资料,以及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及合同、单据、函件等
对应条款:第四十二条
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一次性金融服务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
对应条款:第四十四条
6 其他共同义务
名单监测:需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开展名单核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并立即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对应条款:第三十九条
可疑交易报告
① 无法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且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根据情形终止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并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金融机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③ 对来自FATF黑名单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和交易采取强化交易监测措施,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④ 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发现可疑行为(如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或无法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应根据风险情形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行为
对应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差 异
适用对象:各类机构根据业务特性需执行的特定条款
1 银行
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特定业务触发门槛:在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金融产品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客户尽职调查的金额起点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应条款:第九条
保管箱服务:必须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登记其实名信息并留存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应条款:第十条
联网核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规定需核实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应条款:第二十二条
跨境汇款:汇出/接收/中间机构需确保汇款人/收款人信息的完整性(姓名、账号等);金额在人民币单笔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需核实汇款人信息准确性
对应条款:第三十四条
2 证券公司
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特定业务场景: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 经纪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销售金融产品(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场外衍生品等柜台业务
⩥承销保荐、并购重组顾问、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对应条款:第十一条
3 保险公司
订立合同时的区分要求
⩥投资性质保险(如寿险),应当
①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②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
③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非投资性质保险(如财产险、健康险),仅在保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时,才需
①识别并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
②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及证件信息
③留存投保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应条款: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退保/贷业务:退还保费/现金价值或保单贷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
①核实申请人身份,且原则上资金只能退还至投保人本人账户
②遇特殊情况无法将保险费、现金价值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的,需登记原因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应条款:第十三条
理赔/给付时的要求
⩥投资性质保险,应当
①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
②留存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非投资性质保险,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时,需
①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
②登记、留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与证件信息、及其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支付给第三人:若资金支付给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必须
①确认关系(被保险人和实际收款人 或 受益人和实际收款人)
②识别并核实实际收款人身份
③登记、留存实际收款人的身份与证件信息,及其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应条款: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合同,应当
①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
②登记委托人身份基本信息
③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④资金领取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需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对应条款:第十五条
受益人强化尽调:需将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纳入风险评估;若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为较高风险情形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赔付时需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人的“受益所有人”
对应条款:第二十一条
4 非银行支付机构
特定业务触发客户尽职调查门槛:
⩥开立支付账户时
⩥出售记名预付卡时
⩥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时
对应条款: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管理: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时,必须对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其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应条款:第十七条
5 信托公司
设立与转让:在设立信托或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必须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委托人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受益人识别:当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本人时,必须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对应条款:第十八条
·信托架构穿透:为信托办理业务或客户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需了解信托的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核实受托人或管理人身份,依照有关规定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信托的受益所有人
对应条款:第二十条
6 八类机构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及央行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机构
基础准入要求:此类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主要履行通用的身份识别义务。包括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应条款:第十九条
依托第三方:若此类机构依托其他机构开展业务,需符合第三方依托的特定合规要求(如确认第三方接受监管、能获取信息等)
对应条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7 其他机构
指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支付清算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
义务履行:适用《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应条款: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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